申请方责权
1、申请方有权询问公司的资格、能力、有关认证程序和索取有关材料(公开性文件) 。
2、申请方有权对公司派出的认证审核组、审核计划提出异议,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和商定现场审核时间。
3、申请方享有申诉、投诉权。申请方对审核过程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于审核结束后15日内向公司审核部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公司的决议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公司公正性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会(CNAS)提出上诉。
4、申请方有权对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失密事件追究责任。
5、申请方有权对公司员工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进行投诉。
6、如申请方符合认证注册条件,则有及时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权利,并可查询公司网上注册公告。
7、申请方可选择由原认证机构(以下称为“转出机构”)转换到新的认证机构。
8、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方可转换认证机构:
1)原认证证书已过期,且获证组织与转出机构间没有正在履行的协议;
2)在现有认证周期内,转出机构被撤销认可、不再从事认证活动或已并入到转入机构。
9、申请方需按QMS、EMS、OHSMS标准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充分试运行3个月以上。
10、申请方需如实填写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提供相应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1、申请方有责任确保组织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2、申请方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并配合公司对其实施文件审核、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13、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方应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接受审核组的跟踪验证。
14、交纳合同约定的认证审核费用。
15、提供审核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安排陪同人员。
16、审核时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