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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金莱尔认证服务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LER)实施质量(包括建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

2 认证模式

JLER首先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 认证过程流程图

4 认证前的活动

4.1认证申请评审

要求申请认证的组织的授权代表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确定: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特定认证方案所要求的申请组织的相关详细情况,包括其名称、场所的地址、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面、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职能、关系以及任何相关的法律义务;

c)识别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的外包过程;

d)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e)是否接受过与拟认证的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如果接受过,由谁提供咨询。

评审客户认证的基本条件

a)认证客户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客户具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可独立申请认证。其他类型的客户,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代为申请;

b)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具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申请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客户还应具有供资质证明、安全许可证等),其申请认证范围应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核准的的范围内;

c) 认证客户按相关的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已按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初次认证现场审核前,体系已至少持续稳定运行了3个月,至少已实施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承诺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

d) 认证客户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法律责任,并有义务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e) 认证客户在一年内,未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情况;

f) 认证客户承诺获得JLER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认证客户按合同支付认证费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g) 认证客户承诺获得JLER认证后,应向JLER通报管理体系变更的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的信息,通报信息包括: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合格;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安全等重大事故;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发生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h) 认证审核期间,认证客户能够提供与拟认证范围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现场。

i) 在有要求时,接受的见证评审及确认审核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4.2审核方案的制定

4.2.1对整个认证周期应制定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用以证实客户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所依据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证周期的审核方案覆盖全部的管理体系要求。

4.2.2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第一年与第二年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组织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2.3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

4.2.4如果考虑客户已获的认证或接受的其他审核(如曾获得其他机构的认证),则应获取并保留充足的证据,例如报告和对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文件。所获取的文件应为满足本文件要求提供支持。本机构会根据获取的信息证明对审核方案的任何调整的合理性,并予以记录,并对以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的实施进行跟踪。

4.2.5如果客户采用轮班作业,应在建立审核方案和编制审核计划时考虑在轮班工作中发生的活动。

4.3抽样方案

当多场所不是覆盖相同的活动时,不应进行抽样;

当客户管理体系包含在多个地点进行的相同活动时,在审核中使用多场所抽样,抽样参考CNAS-CC11《基于抽样的多场所认证》:

★例如,5个车间在不同区域,但属于不同的工序或者生产不同的产品,这些车间就必须全部审核。关于抽取的现场数量,初次审核样本的数量宜为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x),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为最接近的整数。 例如,有5个分现场,抽取的现场数为3。

4.4审核计划

审核前应编制审核计划,计划应与审核目的和范围相适应。审核计划至少应包括或引用:

a)审核目的;

b)审核准则;

c)审核范围,包括识别拟审核的组织和职能单元或过程;

c)审核范围,包括识别拟审核的组织和职能单元或过程;

e)预计的现场审核活动持续时间;

f)审核组成员及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例如观察员或翻译)的角色和职责。5 审核实施

5审核实施

5.1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标准如下:

a)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或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GB/T 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b)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或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c)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45001或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审核准则还包括受审核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5.2 审核过程

5.2.1 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信息、审核管理体系文件,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为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审核组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形成审核结论。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初次认证的两个阶段都是现场审核。

5.2.1.1 第一阶段审核

审核组结合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运行目标和体系覆盖活动的专业特点,根据受审核方提供的管理体系文件、体系运作过程、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策划和实施情况,确认受审核方对标准的理解和实施的程度、对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以及管理体系范围,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如果发生任何将影响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JLER可能将重复整个或部分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

5.2.1.2 第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现场评价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

b)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c)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的方面;

d)受审核方过程的运作控制;

e)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实施情况;

f)管理职责的落实,包括针对方针的管理职责;

g)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职能层次目标的策划和实现情况;

h)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如果认证客户不能在初次认证第二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JLER将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或不批准认证。

5.2.2 监督审核活动

5.2.2.1 监督活动的方式

JLER采用现场监督审核和日常监督(如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信息公报、关注获证客户相关方的信息、获证客户有关信息的日常跟踪、审查获证客户及其运作的说明、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和记录等)相结合的方式。

5.2.2.2 获证后监督审核的内容

a)任何变更(如资源、过程、组织结构、已识别的关键控制点等);

b)持续的运作控制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

c)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d)投诉的处理;

e)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f)认证范围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现场情况;

g)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h)针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i)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获证客户应保存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提供认证机构。

JLER根据以上信息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进行再评价,确认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监督审核时,如认证客户没有按时关闭不符合,将可能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

5.2.2.3 监督审核频率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须接受监督审核,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获证客户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监督审核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监督审核恢复后,下次审核时间应按原计划时间计算

若发生下述情况则需增加监督频次,或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a)获证客户对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

b)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客户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c)获证客户出现产品质量事故、重大污染事件、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用户提出对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d)获证客户的产品和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

e)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5.2.3 再认证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须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管理体系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再认证审核的程序和要求参照5.2.1条实施。

在对获证客户的日常监督中,发现获证客户的出现严重影响管理体系运作的重大变更时,或对获证客户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客户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客户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时通常可不进行一阶段审核,但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和获证客户的内外部运作环境有重大变化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再认证审核时,认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接受JLER审核,并对于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否则,因认证客户的原因导致JLER不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作出认证决定的,再认证审核失效。

5.2.4 特殊审核

5.2.4.1 扩大认证范围审核

针对已获证的客户,JLER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予以扩大的决定所需的审核活动,这一工作可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5.2.4.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获证客户进行追踪,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客户后对其进行的审核。

获证客户的产品和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JLER将对获证客户实施特殊审核。如获证客户不接受特殊审核,认证证书将被暂停。

5.3 现场审核活动实施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前与受审核方沟通,确认审核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

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中日程安排实施审核,通过查阅受审核方的文件和记录、与过程和活动的岗位人员面谈、座谈、观察产品、服务形成过程和活动等适当方法,抽样收集并验证有关的信息,形成审核发现,确认不符合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审核组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通报审核进程,确认审核证据,解决分歧。当审核发现表明不能达到审核目的时,应说明理由,商定后续措施。如果需要改变审核目的和范围或终止审核时,应经审核派出机构评审和批准后实施。

5.4审核报告

5.4.1审核组应编制审核报告,向客户提供书面报告。审核组可以识别改进机会,但不应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的建议。本机构享有对审核报告的所有权。

5.4.2审核组长负责审核报告的编制,并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审核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a)注明机构名称;

b)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客户的代表;

c)审核的类型(例如初次、监督、再认证或特殊审核);

d)审核准则;

e)审核目的;

f)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或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g)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h)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i)注明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j)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k)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

l)如有时,在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客户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

m)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n)适用时,是否为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

o)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p)审核组的推荐意见;

q)适用时,接受审核的客户对认证文件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着有效的控制;

r)适用时,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

5.4.3审核报告还应包含:

a)关于管理体系符合性与有效性的声明以及对下列方面相关证据的总结:

-- 管理体系满足适用要求和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

--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

b)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c)确认是否达到审核目的。

5.4.4不符合的原因分析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应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

5.4.5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审核组应审查客户提交的纠正、所确定的原因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验证所采取的任何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所取得的为不符合的解决提供支持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应将审查和验证的结果告知客户。如果为了验证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将需要补充一次全面的或有限的审核,或者需要文件化的证据(需要在未来的审核中确认),则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

注:可以通过审查客户提供的文件化信息,或在必要时实施现场验证来验证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验证活动通常由审核组成员完成。

审核报告属JLER所有,如果在审核后续活动中(含JLER进行认证决定期间)有所更改,JLER将重新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请受审核方妥善保管审核报告、不符合报告及其纠正材料等相应材料。

6 认证决定、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6.1 批准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1.1 认证决定,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认证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b)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相关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c)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f)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经JLER验证有效。

g)至少近一年来,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国家检查不合格;

h)认证客户已与本机构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1.2 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

a)JLER向认证客户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b)认证客户向JLER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JLER根据客户申请信息进行申请评审,并已确认受理认证申请;

d)满足6.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JLER审定,认为认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

e)JLER向认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要求获证方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2 拒绝认证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6.2.1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a)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JLER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b)JLER审核组现场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认证客户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问题及与认证范围内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JLER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d)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接受JLER再次实施的二阶段审核;

e)再认证审核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包括JLER审定提出的不符合);

f)除以上情况外,JLER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6.2.2 拒绝认证注册的程序

a)符合6.2.1条件之一,经JLER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或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满足批准认证资格条件;

b)JLER向认证客户发出《不予认证注册通知》。

6.3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c)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d)获证客户于获证期内,认证范围内涉及的产品/服务/活动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f)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g)获证客户能按照JLER要求及时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h)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经现场审核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结论为“保持认证”;

i)获证客户履行与JLER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3.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a)满足6.3.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JLER派出的审核组长确认和JLER审查后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JLER签发确认证书并向获证客户发放;

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客户接受变更的认证要求,并经JLER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可保持认证资格。

6.4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4.1 扩大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增加、固定分场所增加、区域或生产单元(EMS区域、生产线)扩大;

b)产品或服务类别增加;

c)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增加,如产品设计、产品安装。

6.4.2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c)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d)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e)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6.4.3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JLER向获证客户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客户知悉并理解;

b)获证客户向JLER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c)需要时,获证客户与JLER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满足6.4.1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JLER审核、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e)JLER向获证客户送交新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6.5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6.5.1 缩小认证范围的分类

a)获证客户固定分场所、区域或生产单元(EMS区域、生产线)缩小;

b)产品类别减少;

c)产品形成主要过程减少,如产品设计、产品安装;

d)多个组织认证减少组织数量。

6.5.2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b)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认证资格;

c)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6.5.3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获证客户向JLER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JLER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JLER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与JLER修订认证合同;

c)经JLER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6.6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程序

6.6.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分类

6.6.1.1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予以更新。

6.6.1.2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a)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b)认证地址变更;

c)地名变更;

d)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e)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6.6.2变更认证信息的程序

6.6.2.1认证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6.6.2.1.1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获证客户是企业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核准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性质的获证客户提供允许其设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c)对于因改制、企业重组引起的名称变更,获证客户不能获得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时,应提交组织以原名称和现名称名义的更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原名称注销证明;并需因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接受JLER的一次监督审核和审定;

d)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名称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2认证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法规要求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包括环评、环保验收,安评、安全验收等证据材料)。

6.6.2.1.3 地名、邮编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

c)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4企业增加人数,证书编号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获证客户提出企业增加人数时,需提交变更企业人数和证书编号的书面申请。

6.6.2.1.5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认证范围,还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6.6.2.2 认证信息变更的办理流程

a)获证客户根据6.6.1要求向JLER正式提交满足6.6.2.1要求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接受JLER的审核;

c)经JLER审定,认为获证客户满足认证信息变更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信息变更;

d)JLER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6.7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7.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JLER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a)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b)获证客户监督审核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c)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

d)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

e)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审核;获证客户

b)获证客户未履行与JLER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c)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a) 获证客户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获证客户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获证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a)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b)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被媒体曝光、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b)获证客户批量产品出现严重波动,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的(QMS适用)。 --总装厂将企业确定为供货特殊状态或者企业被其客户投诉。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6.7.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JLER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JLER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b)必要时,JLER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c)经JLER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向获证客户发放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

d)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6.8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8.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认证资格的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

6.8.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a)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获证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向JLER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申请书》;

b)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提交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c)经JLER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颁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通知》并公告。

6.9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6.9.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JLER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审核未通过。

--获证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获证客户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b)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获证客户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客户违规造成。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影响。

b)拒绝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获证客户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获证客户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a)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JLER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b) 获证客户体制变更后原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

c) 获证客户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

d)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的。

--获证客户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

a)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误导消费者,影响面大;

b) 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 获证客户产品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符合性(QMS适用)。

--获证客户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JLER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b) 获证客户长期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c) 经核实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审核、认证决定的有效性的;

d) 获证客户更换认证机构的(未书面告知JLER的);

e)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获证客户主动放弃认证。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6.9.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经JLER核实与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发放认证处置决定通知书并公告,认证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标志。

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1.1 认证证书

初次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但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2个月。

通常情况下,获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截止期前至少3个月接受再认证审核或已做好接受再认证审核的准备。否则,因获证客户接受再认证审核时间过晚或因不符合的关闭导致JLER的认证决定无法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作出时,再认证证书有效期将不足3年。

7.1.2 认证标志

认证用标准

认证注册号

7.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客户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获证后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客户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类型及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制度》中规定。

获证客户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本机构审核管理部门。

8 获证客户的信息通报

获证客户应向本机构通报最新信息,及时通报其重大投诉、国家监督检查结果、重大事故及获证客户变更的各种信息等。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组织名称,组织法人,隶属关系;

联系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手机);

组织地址(包括:注册地址、认证地址、邮编);

体系覆盖人数;

认证范围变化;

组织机构和职能分配;

证书表述的组织认证场所/生产场;

管理体系文件;

产品标准;

j)商标。

9 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9.1 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

a)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认证要求变更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

c)申请认证要求变更的获证客户应提交认证要求变更需求申请,并提交按新的认证要求进行体系调整的证据;

d)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已满足新的认证要求,且已正常运行。

9.2 认证要求变更的程序

a)在认证要求变更转换期结束前,获证客户向JLER提出认证要求变更申请;提出申请日期宜在转换期截止前至少90天;

b)JLER通过对获证客户实施年度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或应获证客户要求安排的认证要求变更的专项审核,评审调整后的管理体系对认证要求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c)经JLER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证书,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10 保密

JLER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提前告知认证客户的需公开信息除外)。对认证客户的保密信息如需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认证客户(法律限制除外)。

如有证据表明,JLER因认证接触受审核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 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对JLER或审核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JLER提出申诉、投诉。

JLER将在30日内答复处理情况。

对JLER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投诉。

12 费用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JLER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执行。

13 公告

对获得认证、暂停、恢复或撤销的认证客户,在JLER网站上公布。

14 附则

本方案由金莱尔认证服务重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